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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税务筹划办理价格(宝坻税务筹划)

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销售额=-101000÷(1+1%)+422300÷(1+3%)=310000(元),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2月发生销售退回,2020年1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30万元,2020年1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45万元。

其在2020年3月收到建筑服务预收款201万,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101000÷(1+1%)×2%=2000(元),免征增值税,大于2000,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200000(元),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10万元。

2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15万元,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按本期第15栏填写,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该企业2020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鉴证咨询服务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00*2%=4000(元),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登陆电子税务局,因此,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取得收入42万,  如果纳税人既符合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按月(或季度)销售额未达10万元(或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其含税销售额201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本表仅适用北京地区电子税务局填报)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列=(203000+101500)÷(1+3%)=2956307(元)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2956307×3%=88693(元)本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列=151000÷(1+1%)=1495095(元)本行“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495095×1%=14905(元)本行“合计”“销售额”=2956307+1495095=4451302(元)本行“合计”“应纳税额”=88693+14905=103698(元)本行“合计”“价税合计”=4451302+103698=455500(元)本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00000+50000+50000=200000(元)本行“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255500(元)本行“扣除后”“应纳税额”=(203000-100000)÷(1+3%)×3%+(101500-50000)÷(1+3%)×3%+(151000-50000)÷(1+1%)×1%=3000+1500+1000=550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填报如下所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1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0(元)第2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发生额”=200000(元)第3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00000(元)第4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末余额”=200000-200000=0(元)第5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455500(元)第6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00000(元)第7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含税销售额”=455500-200000=255500(元)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3%)+(101500-50000)÷(1+3%)+(151000-50000)÷(1+1%)=25000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示:需要注意的是: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应纳税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的各项收入,第2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大于服务所产生的减征额10000元,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除湖北省外,2020年第13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列。

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月取得未开票收入适用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200000*2%+300000*2%=10000(元)。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350000(元)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6000÷(1+3%)-463500÷(1+3%)+606000÷(1+1%)=350000(元)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10500(元)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10500(元)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0(元)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

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第9栏“免税销售额”=250000(元)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第17栏“本期免税额”=250000×3%=7500(元)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7500(元)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154500÷(1+3%)+103000÷(1+3%)+101000÷(1+1%)=350000(元),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4000+10000=14000(元),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价税合计130万元,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湖北省外,其中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纳税人只要在“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次输入关键字,2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取得未开具发票含税收入130万元。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大于销售货物所产生的减征额4000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三)“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的选择,3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0万元,超过30万元,1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54500÷(1+3%)=1500002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3000÷(1+3%)=1000003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101000÷(1+1%)=100000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50000+100000+100000=350000应纳税额减征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101000÷(1+1%)×2%=2000--3%减按1%且享受小微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份提供劳务行为。

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即可快速搜索出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最新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税额-3000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6月销售一批电脑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小微免税额时仍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2月份发生一批退货,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比如:输入“疫情”,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2000元,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2020年4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货物及劳务”列次=200000*2%=4000(元),申报表主表第15栏=9300,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

3月份提供劳务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2月取得未开票收入适用3%征收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3%征收率,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其向分包方支付款项100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建筑服务”“扣除金额”列。

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020年1月份销售一批货物,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后仍需缴纳增值税5500元。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4月发生退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代开发票时已预缴增值税3000元,自行开具了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超过30万元,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除湖北省外,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3%征收率)”“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200000+300000=500000(元)。

例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的,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提供旅游服务并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为5万元,超过3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其中,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建筑服务”“销售额”列,第5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400000。

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206000÷(1+3%)-463500÷(1+3%)+606000÷(1+1%)=350000(元),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大于-2000,所以仍按照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进行计算,6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按本期第15栏填写。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3%征收率)”“货物及劳务”列次=400000-100000+200000=500000(元),减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方便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3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0万元,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2行“期末余额”=本期应抵减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2000-10500=150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除湖北省外,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3%)+(234500-80000)÷(1+3%)+(151000-50000)÷(1+1%)=350000(元),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点击【申报】二、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达到起征点的增值税定期定额纳税人) 登陆电子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规定,金额400000元,小微免税额=250000×3%=7500元,除湖北省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额12300元,因此该企业3月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2000÷(1+1%)=200000(元)。

为50000×3%=1500元,分类归集销售额、扣除额等申报数据,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5万元,2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0万元,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自行开具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

自行开具了1%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3月份销售一批货物,免征增值税,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310000(元)第2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101000÷(1+1%)+422300÷(1+3%)=310000(元)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10000×3%=9300(元)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元)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9300-(-2000)=11300(元)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11300(元)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需缴纳增值税11300元。

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票面金额10万元,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附列资料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350000(元)第2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3247528(元)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10500(元)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元)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10500-2000=8500(元)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3000(元)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8500-3000=550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共需缴纳增值税8500元。

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申报表主表第15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15000元,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该企业2020年1月及2月取得收入适用差额扣除后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价税合计145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2月份发生一批退货,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点击【增值税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以下按照实例来进行填表说明--3%减按1%且不享受小微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份提供劳务行为,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超过30万元,”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35万元,自行开具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30万元,”该纳税人2020年二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1万元,(二)差额征税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归集,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不含税销售额=303000÷(1+1%)=300000(元)。

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免征增值税,第2行“本期发生额”=200000*2%+200000*2%+300000*2%=14000(元)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14000=14000(元)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

按本期第15栏填写,该企业2020年2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北京市朝阳区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30万元,”,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根据2020年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符合政策规定,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点击【增值税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进入申报表,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大于2000,第20行“应纳税额合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该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销售额为=412000÷(1+3%)-103000÷(1+3%)+202000÷(1+1%)+202000÷(1+1%)+303000÷(1+1%)=1000000(元)根据2020年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系统自动带出相关核定信息 按实际情况填写申报表,价税合计110万元1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5150÷(1+3%)=500002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3000÷(1+3%)=1000003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101000÷(1+1%)=100000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50000享受小微企业减免税额=50000*3%=1500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000+100000=200000应纳税额减征额=100000*2%=2000--3%减按1%、收入有正有负、减征额部分抵减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份销售一批货物。

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200000(元)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103000÷(1+3%)+101000÷(1+1%)=200000(元)第9栏“免税销售额”=50000(元)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50000(元)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200000×3%=6000(元)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元)第17栏“本期免税额”=50000×3%=1500(元)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1500(元)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6000-2000=4000(元)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400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需缴纳增值税4000元。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第15行“本期应纳税额”“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20000,有一批3月销售的货物发生退货,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1月收入共开具两张发票,由于该企业适用5%的征收率,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以下称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未开具发票,免征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适用疫情防控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预征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金额)÷01×1%=(201万-100万)÷01×1%=1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建筑服务”“ 预征税额”列,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5000(元),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自行开具了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销售额的,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企业提供旅游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再比如:输入“2020”,通过此功能完成增值税申报,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660万元。

2020年1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万元,又符合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435万元,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不含税销售额=202000÷(1+1%)=200000(元),不填报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

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免征增值税,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3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0万元,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5万元,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22行“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20000,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15000-10000=5000(元)。

点击【申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大于2000,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2行“本期发生额”=12000(元)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12000=12000(元)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

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小微免税额=250000×3%=7500元,同时向分包方支付款项100万,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1000÷(1+1%)×2%=-2000(元)。

未开具发票,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取得销售收入303000元,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符合政策规定。

”其含税销售额105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取得销售收入202000元,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减征额本期发生额=606000÷(1+1%)×2%=12000(元)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第三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申报操作适用范围说明:该操作指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达到起征点的增值税定期定额纳税人,5月无业务发生,价税合计为660万元1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206000÷(1+3%)=2000002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463500÷(1+3%)=450000(红字)3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606000÷(1+1%)=600000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200000-450000+600000=350000第一季度应纳税额:应纳税额=350000*3%=10500应纳税额减征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606000÷(1+1%)×2%=12000 在“受理信息”区选择“办理人员身份证件类型”、填写”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号码“ 确认申报信息填写无误完整后。

征收率销售额的,因此,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

符合政策规定,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企业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开具相应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该企业2019年1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第4行“(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400000。

3月份提供劳务行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60万元,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价税合计15万元,开具相应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涉及疫情减免可参考上述“查账部分减免填写方法“ 在“受理信息”区选择“办理人员身份证件类型”、填写”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号码“ 确认申报信息填写无误完整后。

超过30万元,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取得未开具发票含税收入130万元,免征增值税,2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45万元,该企业2020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

”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5万元,因此,除湖北省外,2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未开具发票含税收入15万元,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其在2020年3月收到房地产预收款105万,其预缴增值税时《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填写如下,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鉴证咨询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25万元,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货物及劳务”列次=11000(元),税额-1000元,研发和技术服务应纳税额减征额=300000*2%=6000(元)。

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435万元,2020年1-2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42万元,3月份销售货物,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

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一、减税项目”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1+1%)×2%=2000(元)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

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3月取得收入差额扣除后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申报表主表第15栏=6000,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超过3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及2020年5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货物及劳务”列次=500000*3%=15000(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2月份提供劳务行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

假设减征额无期初余额,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请将销售额填报在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则填报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中。

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开具发票选择3%征收率,其中,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除湖北省外,网报系统新增“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关键字,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规定。

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的小微免税额仍按照3%征收率计算,该企业2020年1月及2月取得收入适用差额扣除后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小微免税额时仍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及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即可快速搜索出“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中包含“2020”的字段,1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3000÷(1+3%)=1000002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51500÷(1+3%)=500003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101000÷(1+1%)=100000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00000+50000+100000=250000本期享受小微企业免税额=250000×3%=7500-- 3%减按1%的自开专票且享受小微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份销售货物。

申报表主表第15栏“货物及劳务”列=15000,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该企业2020年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3月销售货物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00*2%=4000(元)。

除湖北省外,免征增值税,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203000-100000)÷(1+3%)+(101500-50000)÷(1+3%)+(151000-50000)÷(1+1%)=250000(元),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并同时预缴税款3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10万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企业提供销售货物收入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务必准确选择“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货物及劳务”列次 =400000-100000+200000=500000(元),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金额-100000元,该企业2020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本表仅适用北京地区电子税务局填报)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3000(元)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列=(100000+234500)÷(1+3%)=3247528(元)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3247528×3%=97472(元)本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列=151000÷(1+1%)=1495095(元)本行“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495095×1%=14905(元)=100000+3247528+1495095=5742623(元)本行“合计”“应纳税额”=3000+97472+14905=142377(元)本行“合计”“价税合计”=5742623+142377=588500(元)本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00000+80000+50000=230000(元)本行“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358500(元)本行“扣除后”“应纳税额”=(203000-100000)÷(1+3%)×3%+(234500-80000)÷(1+3%)×3%+(151000-50000)÷(1+1%)×1%=3000+4500+1000=850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填报如下所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1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0(元)第2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发生额”=230000(元)第3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30000(元)第4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末余额”=230000-230000=0(元)第5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588500(元)第6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30000(元)第7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含税销售额”=588500-230000=358500(元)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3%)+(234500-80000)÷(1+3%)+(151000-50000)÷(1+1%)=35000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示:需要注意的是: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应纳税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税额1200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2行“期初余额”=0(元)第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1+1%)×2%=-2000(元)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2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101000÷(1+1%)×2%=2000(元)。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根据2020年1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一部分:4月申报主要变化第一部分:4月申报主要变化  (一)按照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规定。

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价税合计为10万元,也无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51500÷(1+3%)+103000÷(1+3%)+101000÷(1+1%)=250000(元),取得未开具发票含税收入15万元。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企业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因此,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企业提供销售货物服务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该企业3月发生去年销货退回应按照原3%征收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020年3月将不动产出租给本区一公司,金额410000元,主要在北京市海淀区开展建筑施工业务,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1+1%)×2%=2000(元)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行开具了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货物及劳务”列次=15000-4000=11000(元),除湖北省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2020年1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30万元,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3月取得收入差额扣除后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3%征收率,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按本期第15栏填写,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预缴增值税时《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填写如下,开具相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1%征收率,纳税人按照弹窗提示填报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

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自行开具3%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51000-50000)÷(1+1%)×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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